深圳市有害生物防制与消毒协会监事会制度
2023-11-16 00:00 深圳市有害生物防制与消毒协会
深圳市有害生物防制与消毒协会监事会制度
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有害生物防制与消毒协会(以下简称“协会”)的内部监督,确保协会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,根据《深圳市有害生物防制与消毒协会章程》及相关法律法规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监事会是协会的监督机构,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第三条 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,行使下列职权:
1.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;
2.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、程序和选举、罢免;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3.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,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;
4.监事列席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,确认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,有权向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;
5.依法依章、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,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,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;
6.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。当会长、副会长、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,要求其予以纠正,情节严重的提出罢免建议,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;
7.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;在理事会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召集会员代表大会职责时,召集会员代表大会;
8.接受会员对惩戒措施的申诉,对作出惩戒的程序和内容进行审查监督,必要时有权建议理事会重新作出决议或者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。并将申诉处理结果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;
9.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第四条 监事会可以参加理事会会议,并有发言权。监事会每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。
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依照协会章程的规定和法定程序,作出正确的决定。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多数监事同意方能有效。
第六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,认真履行监督职责,维护协会的形象和利益。
本制度经2010年1月14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生效。